家庭可合理安排每月電量
有市民擔心,階梯電價計算週期改為年之後,家庭電費會更貴。對此,黃仕昌表示,每年夏冬季,由於使用空調等家用電器,用電量相比春秋季懸殊較大。按照月階梯電價制度,居民在夏冬季節的用電量往往會達到第二檔,甚至是第三檔。如果改為按年階梯結算,即使冬夏兩季超標,但與春秋季平均後,很多家庭一年的用電量不會超標或超標不多。
他舉例表示,一用戶每年8月份、1月份,由於開空調、電暖器,這兩個月的用電量都在500千瓦時,其餘月份為100千瓦時。按月階梯電價,他在8月和1月已達到第三檔電價電量,那麼他全年電費需1192.6元。如果改為年計算,那麼他全年的電費支出只需1056.6元,一年可省136元。
供電部門建議,在執行年階梯電價後,居民應注意保留電費單據,合理安排家中每月的用電量,根據已累積的用電量,可以及時調整此後的用電情況。
租戶可與房東提前協商
記者注意到,由於7月1日後開始執行年階梯電價,這也給不少城中村的房東和租客帶來了一些難題。“房東打電話給我説,7月份以後電費每度要漲5角錢。”租住南寧長堽村的陳先生對房東電費的漲價很不理解:“不是説電費實行階梯標準的嗎?為何我沒享受到第一階梯的優惠,就要直接承擔第三階梯的價格?”
當日,記者以租房人身份致電多名城中村“包租公”、“包租婆”獲悉,諸多房東表示電費單價多在每千瓦時1元或1.5元。“我家是一個總表,再接了十來個分表,就算每一戶的用電在第一檔,合到總表裏,説不定就是第三檔了,我不可能倒貼電費的。”面對記者質疑,一名“包租婆”直言不諱。
對此,黃仕昌表示,由於供電公司是按總表向房主收取電費,供電公司與租戶之間沒有供用電關係,供電公司不負責在房主與租戶間的租賃關係變更時進行階梯電價清算。居民住房出租的,業主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用電費用,相關共用設施及損耗通過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將用電量加價銷售給租戶,提高用戶電價標準,擾亂電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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