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現場監理或設檢查站
除了日常巡查之外,針對監管薄弱部分,徵求意見稿規定各地可根據河道採砂執法監管之需,引入監理單位進行現場監理,或設立河道採砂檢查站。此外,建立採砂信譽管理,加強對河道採砂、運砂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河道採砂信譽檔案,對違法採砂、運砂行為記錄在案並予以公佈。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採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採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對監理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雖然有些地方已經建立聯合執法制度,但聯合執法更多的是“突擊”執法,領導重視才開展,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對此,徵求意見稿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採砂執法過程中遇有重大違法採砂行為,應當向政府報告,請求公安、國土、航道、海事等部門參與聯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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