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採砂或處百萬元罰款
違法盜採河砂可獲取高額利潤,但由於國家目前沒有規範河道採砂的專門法律法規,目前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為自治區政府規章,該規章對此行為罰款最高限額才兩萬元,違法成本過低。
為震懾違法行為,徵求意見稿加大對非法採砂、違規採砂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扣押、拆解採砂機具”等行政強制措施。例如,規定無河道採砂許可證採砂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或拆解違法採砂作業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在廣西轄區違法採砂一年內累計兩次以上的,在禁採區、保留區、臨時禁採區採砂的,在禁採期、禁止採砂作業的時段採砂的,有這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罰款。
對其他不按規定採砂、危害行為採砂、不按規定泊放船隻機具等行為,也明確了處罰措施。對農民在河道禁採區外自採自用少量砂石的,不需要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和繳納河道採砂出讓金。
運砂需持有合法來源證明
打擊盜採行為,執法人員往往遇到取證難的問題。
來源證明是運砂人證明其運載的河砂來源合法的法律憑證,也是水行政執法人員判斷船運河砂的來源是否合法的依據。徵求意見稿禁止裝運非法開採的河砂,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運輸依法開採的河砂的,頒發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採砂現場發放河砂合法來源證明,或核定砂石監理單位現場發放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並不得收取費用。
運輸、收購、銷售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將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輸機具,沒收違法運輸、收購的河砂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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