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調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最低為700元,最高達1386元
6月3日,記者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近日自治區人社廳下發《關於調整全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按照我區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金計算比例,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最低為700元,最高為1386元。
據悉,自治區《關於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已於今年1月起對我區職工最低工資作出調整。這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是人社部門根據最低工資變動情況進行的一次及時調整。根據《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具體發放標準為:(一)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二)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最低工資變動情況及時確定各區轄市、縣(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據了解,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後,參保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每檔在原來的基礎上提高16%-20%,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在700-1386元間。新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從2015年1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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