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啟動煤炭資源稅費改革工作
12月1日起全區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定率計徵
醞釀多年的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終於落地。日前,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稅局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煤炭資源稅費改革工作方案》,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定率計徵,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據了解,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中央《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將實施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將其作為推進資源稅整體改革的關鍵一步。根據方案,煤炭資源稅實施從價定率計徵後,煤炭應稅産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應納稅額”為“應稅煤炭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納稅人開採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産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自治區財稅部門在該幅度內上報審批後確定。此外,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以及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可分別享受資源稅減徵30%和50%的稅收優惠。
自治區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區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將具體考慮地方政府的需求和企業的負擔能力,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同時,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將煤炭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生礦産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堅決取締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其他違規涉煤收費基金,將其他收費基金平移或部分平移至資源稅,理順稅費關係。在稅率確定上,將結合資源稅費規模、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稟賦等因素,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擬定廣西煤炭資源具體適用稅率報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