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治病人:
重症患者住院罕有自願
針對以往的一些“強制收治”、“被精神病”等事件,《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他們也可以隨時要求出院。而這一“自願原則”也引起很多爭議。
許祖年説,5月1日至今,該院自願住院的病人僅佔病人總數的10%左右,而且幾乎全是輕型病人,例如輕度抑鬱、焦慮,社交障礙等,而重性精神病人自願住院的幾乎沒有。
不少精神科醫生認為,要讓精神病人自己同意住院,有些不現實,可能導致有些需要住院的病人住不進來,留在社會上變成治安隱患。
許祖年説,在新法的規定下,目前只能這麼辦,精神障礙患者只有在發生“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情況下,才能採取非自願住院治療。對於那些既沒傷己也沒傷人的病人,住不住院只能由他們自己説了算。
南國早報記者了解到,在自願原則下,5月1日後,精神病專科醫院不再出車接病人,這也給一些家庭帶來了困擾。有的精神病人死活不願去醫院,因此是被家屬綁著送來,或是一大群人押著送來醫院的。
辦理出院:
家屬不接,醫院不敢放人
扶綏縣的一位重性精神病人在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治療已經半年了,醫生評估,他已經達到出院標準。兩個月來,醫院多次打電話通知他的家屬來接病人出院,可家屬就是不來。院方很為難,家屬不來接人,醫院就不敢放人,“萬一他出院後不回家怎麼辦?到時候家屬問醫院要人,那就麻煩了”。患者因此只能繼續呆在醫院裏,有家不能回。
《精神衛生法》規定,對於重性精神病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由監護人為其辦理出院手續。但是不少家屬把病人送進醫院就消失了,相當於甩包袱。5月1日以來,這樣的情況已不止一例。
許祖年説,全國的精神病醫院都遇到這樣的尷尬,儘管法律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義務,醫院可以起訴,但是走司法程式耗費的人力物力都不少,目前,很少有醫院採取這種途徑,“只能等待國家出臺《精神衛生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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