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五:租金
應低於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
【現狀】2011年,大學畢業後到一家公司上班的覃先生,買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經適房的申購條件。公租房、限價房的建設,讓他看到了希望。不過,新辦法規定,公租房的租金和限價房售價,實行指導價管理,如南寧的限價房售價每平方米為4100元,他覺得該標準還是偏高。
【解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準確定並調整。資金成本有房屋的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構成。可以肯定,公租房的租金標準,應當低於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實行指導價管理。具體的租金標準,由當地向社會公佈,並定期調整。
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用於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並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於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則要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保障房的申購者均為中低收入家庭,為解決其中一部分經濟十分困難的申購者,新規還帶來了利好消息——符合租、購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職工家庭,可以用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住房價款、租金。
關鍵詞六:退出
違規出租將被取消保障資格
【現狀】購買了經適房卻長期閒置;隱瞞家庭收入,騙取保障房另作他用,以牟取私利……上述違規情況不時見諸媒體。
【解讀】如何完善退出機制?《暫行辦法》規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對象有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由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保障性住房産權所有部門或單位收回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一)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産、住房等情況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違規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財産、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六)其他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情形。
目前,很多獲得保障房的家庭,由於經濟條件改善,有的已經購買了商品房。對此,《暫行辦法》明確,已經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購買了其他住房,應當辦理退出手續。
如有被責令退出或應當退出,卻拒不退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其行為將被記入當地“住房保障資訊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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