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制度】
實行“三審兩公示”
疑問:如何保證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
解答:《暫行辦法》規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實行“三審兩公示”制度。首先是當事人向當地的街道(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第一次審查,2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沒有接到反對意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所在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其會同同級民政、公安、工商、稅務、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收入狀況、家庭財産狀況)等情況進行第二次審核。若符合條件,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第三次綜合審查,5個工作日內擬定具備參與分配資格的名單。經過第三次審查之後,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名單將在當地政府網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退出機制】
違規出租的取消保障資格
疑問:哪些情況將被取消保障資格?
解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被取消保障資格:(一)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産、住房等情況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違規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財産、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六)其他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
另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滿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有優先回購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