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包括醫院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監護關係證明、近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戶口簿上的記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死亡證明包括公安、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繼承關係證明包括涉及繼承關係的判決書、公證書等生傚法律文書。涉及民事行為能力、監護關係、宣告死亡的生傚法律文書可作為相關證明使用。
記者了解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查閱起始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保存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起始之日。當事人離婚、喪偶後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查閱起始時間為當事人離婚、喪偶之日。查閱截至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出證前一日。當事人戶口發生過遷移的,由原戶口所在地、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戶口遷出、遷入時間出具證明;現戶口所在地與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資訊已聯網的,可由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按照規定,申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或婚姻登記資訊與查閱資訊不符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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