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要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出國留學、貸款等一系列事情都要親自去開這類證明……為了開一紙證明,身在外地的當事人要趕回戶籍所在地,勞心勞力。11月13日,記者從自治區民政廳了解到,根據國家相關指導意見,即日起,我區各婚姻登記機關放寬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條件,今後當事人無法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可委託他人申請出具證明。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由於買房、出國留學、貸款的人員越來越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的業務也大幅度增加。自治區民政廳社會事務處處長梁愈軍初略統計,全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的業務量約佔辦理結婚登記量的一半。新政策的實施,大大簡化了身在外地的當事人申辦程式。
根據新政策,申請出具證明的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當事人已死亡的,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繼承關係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請。自治區民政廳介紹,其中“近親”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為了確保委託他人申請出具證明的合法性,按照相關要求,當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受託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委託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委託人寫明具體委託事項的委託書;受託人不能提供委託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託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和經公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託事項的委託書。
監護人提出申請的,監護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監護關係的證明;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近親屬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當事人死亡,與當事人有繼承關係的其他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繼承關係的證明。
申請出具當事人離婚、喪偶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當事人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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