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記者獲悉自2011年11月《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細則(試行)》辦法出臺以來,從1月至今共有60名受害人因車禍致傷,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且無法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向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所申領到了“救命錢”。
“救命錢”已助60個家庭度過關難
2011年10月24日晚11時左右,在南寧市西鄉塘安吉大道南洋大酒店前發生了一起兩輛兩輪摩托車互相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其中一輛摩托車上的乘客陸某當場昏迷,嚴重受傷,經醫院搶救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需要馬上動手術進行搶救。由於陸某家庭相當貧困,根據無法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面對悲痛欲絕、手足無措的受害人家屬,處理該起事故的辦案民警馬上想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並與家屬們溝通,協助他們填表申請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經過快速處理,陸某的搶救費用申請被批准下來,共計34786元的醫療費得到了墊付,這不但為搶救和治療陸某的傷勢贏得了寶貴的時間,同時也幫他們的家庭度過了難關。
據統計,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自2012年1月啟動以來,已幫助60個交通事故受害者墊付了62筆救助基金,其中搶救費共墊付了873026.44元,喪葬費共墊付了155858.00元,墊付總量達1028884.44元。
車禍致死的喪葬費用亦可申領“救命錢”
2012年3月22日21時30分許,賓陽縣新橋鎮村民何某騎自行車由賓陽新橋方嚮往三友村方向行駛,被一名無證駕駛電動二輪車的孔某從後撞倒,造成何某特重度顱腦損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孔某在何某住院初期支付了3萬多醫療費用後,因無力承擔龐大的治療費用而逃逸,至今未能抓捕歸案。而何某在無錢治療後選擇了出院回家,並於6月23日上午在家中死亡。由於何某的家庭極度貧困,無法支付起喪葬費用,經過家屬申請,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便為其家屬墊付了22118.47元的喪葬費,讓何某的屍體得以火化,並讓其親人領回家鄉入土為安。
據了解,為規範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2011年11月,南寧市制定出臺了《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細則(試行)》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新制度。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
建立該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而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所未正式成立前,暫由南寧市交警支隊行使職能,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所有業務。
目前,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辦公地點定在興寧區南梧路二塘廣西金屬回收公司對面的交警四大隊辦公大樓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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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況可申請救助基金墊付
在南寧市範圍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説明,經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通過,並報同級救助基金領導小組審批後,可以墊付。
申請求助基金所提供的材料
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按規定格式填寫的《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
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費用匯總清單;
病歷資料(門、急診為病例複印件);
搶救72小時的費用;
醫生醫囑;
診斷證明;
住院病歷;
出院記錄;
申請人身份證明、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親屬證明。
申請救助喪葬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按規定格式填寫《南寧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
受害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屍體處理通知書;
受害者近親屬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近親屬證明。
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若採取土葬,因違反殯葬政策,其喪葬費用不符合救助基金的墊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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