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南寧訊 (記者文彩雲)如何在實現國有土地收回的同時,又保護好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新出臺的《南寧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解決這一瓶頸問題。該《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對於收回土地的補償價格,《辦法》打破了以往“適當補償”的方式,首次明確提出採用評估方式來確定,此舉能更好地保護土地權利人利益。
南寧市法制辦有關人士向記者介紹,《辦法》規定了6種情況下,國土部門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與老百姓關係最為密切的城市房屋拆遷,也屬於其中之一。不過,城市房屋拆遷中如果不依照此《辦法》的補償方式來操作的,仍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破産企業以及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面臨收回時,《辦法》對其在補償方面是非常有幫助的。比如,一些閒置的企業廠房,如果要收回作為國家土地儲備,按照以往的操作方式,對使用權人補償上都是採取“適當作出補償”,對如何確定補償額度、何為“適當”補償,卻無規定。
“這個適當補償,究竟怎樣才算‘適當’,怎樣的‘適當’才算公平公正不好説。”該人士表示,《辦法》實施後,將從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出發,根據評估方式核定的土地估價結果,來確定收回土地的補償價格。
收回土地將採取怎麼樣的補償方式?《辦法》第九條提出了3種補償方式,其中以貨幣補償為主,經市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論證,對於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本市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本市實際的,可以根據等價原則調整土地使用條件,或者按照原土地用途調整用地位置的方式進行補償。
■相關連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