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3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新聞發佈會獲悉,《廣西輕微財産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09年1月1日正式在廣西施行。
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韋寧賢説,以前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都需報警處理,不僅程度繁瑣、影響當事人工作與生活,還易造成交通堵塞,使得道路通行效率下降。
新出臺的《辦法》規定,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級市城區道路上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每方車輛損失在2000元以內、車輛可以移動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撤離現場,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用現場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事故現場情況。
然後,當事人各自向事故車輛承保保險公司報案,並填寫《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需要辦理理賠的,各方當事人約定時間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一起駕事故車輛到“理賠服務中心”進行事故確認和辦理相關手續。
據悉,“理賠服務中心”由廣西各保險公司建立,實行車輛定損理賠、事故處理“一站式”服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將派駐民警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此外,《辦法》還規定,造成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條件的,當事人未及時主動撤離現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強制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韋寧賢表示,實施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能最大限度減少交通事故對人民工作生活的影響,讓交通事故當事人得到快速便捷的保險理賠服務,並有效減少因交通事故導致的交通擁堵,確保道路安全暢通。(唐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