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試點已開閘 房屋價值評估爭議待解

資料顯示,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家庭成員人口的減少,社會養老負擔也日益加重,我國的社會環境客觀上具備施行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條件。陳國強表示對於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前景樂觀其成,但關於“以房養老”的政策措施和各項機制還需完善。...[詳細]

 
“以房養老”保險不宜匆忙上市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文件,“以房養老”保險産品的投保人應年滿60周歲,且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産權。老人把房子抵押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數據統計和精算,綜合考慮房主的年齡、預期壽命、房産若干年後的價值等因素,定期發放給房主一定數額的養老金。房主去世後,其房産處置所得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後,剩餘部分依然歸法定繼承人所有。這個指導意見的文件,把當初人們擔心房屋抵償後家屬“沒得分”的顧慮消除了。...[詳細]
房産反向抵押不要成為一枕黃粱養老夢
低資産老年人群體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在一手房層出不窮的市場中,産品結構有了本質改良,十年以上的二手房基本無人問津。與此同時,保險公司還要承擔老人體面養老的道義壓力,一旦出現紛爭,失去了唯一住房獨立産權的老人家庭大約會以命相搏。與其如此,不如直接投保或者建老年公寓收租,比反向抵押保險要靠譜得多。...[詳細]
保險業“以房養老”政策開閘 需要注意什麼
據了解,住房反按揭養老在發達國家已非常普遍。上世紀70年代美國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後,很多老年人退休以後生活清苦。在美國政府、國會的介入和相關政策的支援下,住房反按揭貸款逐步發展起來。到了90年代以後,住房反按揭貸款加速發展,年均簽訂住房反按揭貸款合約1.5萬筆。...[詳細]
“以房養老”是公共養老的有力補充
公共養老應始終跑在“以房養老”的前頭。國家和地方應把主要精力用在發展公共養老服務上,除了改革退休養老制度,提高供款養老覆蓋面之外,多興建一些“普及型”養老機構,惠及更多的老年人。所謂“普及型”,就是面向絕大多數中低收入老年群體,提供“一個房間一張床”式的普惠型養老機構。...[詳細]
北京首個試點以房養老街道 3個月僅百餘人問津
右安門街道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共10萬人,其中60歲以上的老人佔20%,老齡化程度較高,養老問題嚴峻。街道負責以房養老工作的副主任楊文君昨日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這也是他們積極試點以房養老的原因,“我們想努力給老人多一種養老的選擇。當然,選不選完全取決於老人自願”。據他透露,目前諮詢者約100多人。...[詳細]
“以房養老”不能替代基本養老
現階段在中國推行以房養老模式有一定困難。從傳統觀念特別是老年人的觀念來説,將恒産、家業留給子孫後代觀念濃重,也是在兒女面前成就性的體現之一。如果一輩子的産業——住房,最後被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收走,人們難以接受。...[詳細]
“以房養老”不能淡化政府職責
從制度設計上看,“以房養老”是一種保險産品。既然是産品,購買者理應有自主選擇權,不能強買強賣。因此,落實“以房養老”應遵循市場規律,防止以行政手段強力推行。防止以行政手段強制推行,並不意味著“看得見的手”無所作為。相反,政府的公共職責更需加強。...[詳細]
“以房養老”PK“養兒防老” 哪個更靠譜?
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由於人口基數太大,老齡化嚴重,“養老”問題一直存在,對於有養老金的人來説,養老問題還算比較好解決,但是對於沒有養老金的老年群體,養老只能讓兒女來承擔,而在以獨生子女為主的如今社會,兩個人贍養四個老人,似乎顯得有點吃力。...[詳細]
左永剛:以房養老難現"叫好又叫座"
根據試點要求,通俗的理解是:老年人過世後,保險公司對於房産處置所得,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金本息後,剩餘部分依然歸房主的法定繼承人所有;如果房産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金本息,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屋價值不足的風險,不可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因此,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價最終下跌的風險。...[詳細]
新加坡以房養老的制度經驗與啟示
新加坡是一個富有、高度國際化和快速老齡化的國家,也是世界上少數幾個把住房和養老都解決得很好的國家之一。在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新加坡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創造性地建立了有別於國家福利型和自保公助型的中央公積金社會保障制度,“居者有其屋”和“養老有保障”成為其重要的制度標簽。...[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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