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熙能機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國大唐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檢修分公司于2015年7月份簽訂合作協議,為大唐集團及下屬單位各風電場提供發電機維修及備機服務。在該集團公司下屬單位發生電機故障時,由原告提供備機,並將損害需維修的電機修理好後根據該集團公司的調撥配送至其他單位。2017年5月,大唐景泰風電公司電機發生故障,原告按照合作協議內容為被告提供了備機並將故障電機予以維修交付,産生費用185000元,但被告並未按協議約定給付維修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維修費,但被告以種種緣由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訴至景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185000元及違約金43976元。

本案在訴前調解中,考慮到雙方企業各自的發展需求,本著護航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辦案法官第一時間與原告進行溝通,詳細了解案情。在與原告的交流中,原告提出凍結被告賬戶、查封被告財産等。法官認為被告係風電公司,若對其採取簡單的財産保全措施可能影響公司的企業形象和今後的發展。後辦案法官多次與被告進行溝通,了解到被告付款需報送集團總公司審核批轉,而且必須以承兌匯票等票據方式支付,期限較長。由於支付程式複雜且期限長,被告請求原告放棄違約金,如果被告不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則承擔相應的違約金。通過多次調解,原告表示願意放棄財産保全並同意調解意見。經訴前調解,被告大唐景泰風電公司欠原告上海熙能機電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修理費185000元,被告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向原告履行債務,若該承兌票匯于2022年9月30日前無法承兌,則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000元。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充分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該案中,法院辦案人員始終堅持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通過訴前調解方式妥善化解修理合同糾紛,增進了企業間的持續合作共贏,同時提高了司法效率。實踐證明,由於調解是運用法理情理,引導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促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因而有利於當事人自動履行協議和徹底解決糾紛,從而使雙方繼續合作。此外,由於以調解方式結案,不引起上訴,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從而達到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