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根據國家財政部、應急管理部有關文件要求,日前,天津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制定印發《天津市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範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申請、下達和管理等環節,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是由中央預算安排,用於支援天津市受災地區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是天津市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後開展救災救助工作的重要資金保障。

細則明確,當天津市遭受應急管理部或自然災害議事協調機構啟動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時,市財政局聯合市應急管理局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救災資金。市、區兩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將按照職責和分工開展資金需求測算、匯總審核、上報申請等工作;中央救災資金下達天津市後,根據搶險救援難度、調動搶險救援人員和物資規模、受災群眾救助項目和標準等因素,結合天津市已安排資金情況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時組織資金撥付使用。

細則要求,市、區有關部門應強化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安排地方財政資金保障救災工作,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使用,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對中央救災資金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市、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要自覺接受財政部、應急管理部以及財政部天津監管局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

下一步,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將嚴格按照細則要求做好中央救災資金各項管理,並積極推進天津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修訂,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保障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