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人大常委會5月26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據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副主任李玉星介紹,截至2020年底,天津市地方儲備糧總規模已經超過國家核定規模,有力保障了天津市糧食安全。制定《條例》,就是用法治力量提升天津市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築牢調節天津市糧食市場供求和應對突發狀況的“第一道防線”。

據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紹,《條例》共九章57條,包括總則、計劃管理、儲存管理、儲備輪換、儲備動用、法律責任和附則等。《條例》規定了地方糧食儲備的原則、要求和管理體制,要求地方政府儲備應當堅持規模合理、優儲適需的原則,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同時要將糧食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地方糧食儲備工作機制,統籌推進地方糧食儲備工作。

為了確保糧食儲備數量真實、品質良好,《條例》專門對地方政府儲備輪換作出了規範,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實行均衡輪換制度,依據儲存品質指標,參考儲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進行輪換,保證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品質和儲存安全。儲存期間,經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輪換出庫。不得將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等作為食用用途出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