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市場監管部門獲悉,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佈《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為貫徹落實藥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規範我市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天津市藥監局組織起草了《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共二十六條內容,其中明確,藥品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此外,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一)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二)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三)除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存在其他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四)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五)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六)當事人拒不採取主動召回措施的;(七)違法行為引起一般藥品安全突發事件以上的;(八)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九)涉案産品為高風險産品的;(十)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據悉,廣大市民若有相關意見、建議,可于9月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syjjzcfgc@tj.gov.cn,郵件請註明“徵求意見反饋”及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