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佈《關於做好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配製製劑的審核。

《通知》明確,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當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學習貫徹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推進臨床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同時,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許可,加強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的事中事後監管。另外,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機構電子化註冊管理,確保醫療機構資質資訊真實準確,實現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