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八)》以法律形式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事犯罪,然而醉酒駕車仍然屢禁不止。

10月31日上午9時許,劉某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車在連霍高速(西安方向)由西向東快速逆行行駛,路遇車輛不得不緊急避讓,一度險象環生,然而駕駛員劉某某卻毫無察覺。直到逆行了20分鐘後,該車輛被民警截停至G30連霍高速華山北服務區出口處。民警發現劉某某渾身酒氣,遂對其進行了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16.6mg/100ml,民警遂將其帶至華陰市人民醫院提取血樣,經渭南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3.57mg/100ml。對於血液中乙醇含量超過80mg/100ml即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而言,劉某某遠超於此。

臨渭法院11月25日受理該案後,決定使用速裁程式審理該案。11月27日,速裁法庭開庭審理並當庭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車,枉顧的是醉酒駕駛人自身及與其駕駛車輛擦肩而過的每個人的安危,希望這樣的教訓教育的不僅是劉某某,也對每一個醉酒後準備坐上駕駛位的人有所警示。(通訊員: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