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起訴書指控的孫蘭雨的犯罪事實梳理和分析,案件具有三個特點。
一是犯罪持續時間長,次數多,且呈現逐年上升趨勢。被告人孫蘭雨自2002年實施第一起犯罪事實,到2014年收受最後一筆賄賂,時間長達12年,12年期間共實施貪污受賄犯罪60次,其中貪污犯罪2次,受賄犯罪58次。孫蘭雨貪賄斂財集中在其負責援川災後工作並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期間,貪污2次,貪污數額76.264萬元,受賄56次,受賄365.836萬元,佔其犯罪數額的93.2%。
從犯罪時間看,2009年之後受賄犯罪56次,佔全部受賄犯罪次數96.55%,特別是2011年至2014年,短短的3年間,受賄48次,在僅佔全部犯罪時間1/4的時間內,實施了82.76%的受賄犯罪及全部的貪污犯罪,年均犯罪數額100余萬元。從犯罪趨勢看,從2002年開始的少量收受,到2011年前後的大肆收受,數額越來越大,從被動接受到主動索取,直至把手主動伸向公款公物,實施貪污犯罪,不論是犯罪次數還是犯罪數額均呈上升趨勢。
二是犯罪數額大、涉及領域廣、社會影響惡劣。被告人孫蘭雨貪污數額76.264萬元,“數額巨大”,受賄數額398.1401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個人犯罪所得高達474萬餘元,是聊城市城鎮居民年均收入的220倍。其貪污、受賄犯罪涉及車輛採購、發票報銷、保險業務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崗位調整等7個領域,基本覆蓋了其負責援川工作及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後的主要職權領域,其中較為突出的是工程承攬、專項資金申請等方面,涉及金額368余萬元,佔其全部受賄犯罪的92.56%。
需要強調的是,孫蘭雨涉及援川工作的受賄就有16次,數額143萬餘元,佔全部受賄犯罪的36.15%。汶川地震牽動億萬同胞的心,援川災後重建工作不僅是“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眾人拾柴火焰高”的善舉,更是寄託了中華民族團結自強、不畏艱險、拼搏奮戰的情感。援川工作崇高而偉大,孫蘭雨卻將此視為難得的機會,將手一次又一次伸向援川企業,中飽私囊,社會影響惡劣。
三是家風不正是其貪賄犯罪的重要因素。孫蘭雨不僅沒有做好自我約束,更是將妻子、兒子拉進泥潭,形成了“丈夫辦事,妻子收錢、兒子享受”的斂財方式。特別是十八大之後,中央加大反腐敗力度,堅持“蒼蠅”、“老虎”一起打之際,仍頂風作案,不收手,不收斂。在權力觀極度扭曲後,感情觀也繼而發生問題,兩次利用職務之便採取高價售車的方式,從行賄企業為他人謀得鉅額賄賂,甚至收受住房一套送與他人,結果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愈發難以自拔。原本幸福、平靜的家庭生活毀於一旦。
孫蘭雨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予以認可,未提出異議。
當天,庭審在12時56分結束,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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