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效果有保障
國家規定公平競爭審查以自我審查為主,這導致很多人對審查效果的擔憂。“雖是以自審為主,但通過嚴格和細化審查程式,效果是有保證的。”據陳充介紹,為彌補這一模式下政策制定主體可能存在的不願或無力審查問題,山東重點提出了外部監督與定期評估機制。
外部監督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聯席會議的組織監督,對沒有審查的政策制定機關將予以通報、追究責任。再者就是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嫌違反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據介紹,國家即將出臺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還會增加其他的監督方式,如,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定期評估機制中所涉及的委託第三方評估更被視為亮點。記者了解到,除了各級、各部門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後出臺的政策措施,必須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一併對政策措施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意見》還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存量政策分類清理
從《意見》中不難看出,公平競爭的審查對象十分廣泛:山東各級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産業發展、招商引資、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另外,山東各級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不過,上述似乎針對的都是增量政策也就是新政策的審查。“已執行的政策措施也要進行審查。”陳充透露,按《意見》給出的時間表,原則上各級、各部門應於今年年底前完成存量清理工作,將區別情況、分類處理。(付玉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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