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買賣不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如果要將土地的性質由劃撥變更為出讓,除了要繳納土地出讓金,按照正常程式,還需要提交市政府進行審批。而在《通知》中,明確劃撥土地上城鎮住房轉讓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界定為出讓土地,不再履行報批程式,不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為何做出這樣的界定?上述負責人表示,主要是因為如果每一戶都履行報批程式,不具可操作性。 如果要變更性質的話,國土部門僅是一個審核部門,審批權在市政府 ,而一宗土地上,住戶可能有上百戶,如果每一戶在進行住房轉讓時都要審批的話,無疑將耗費大量的時間。
記者了解到,建立在劃撥用地上的房改房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産物,其中多是單位分配的宿舍。據了解,除個別情況以外,濟南幾乎所有的房改房都是建設在劃撥用地上,擁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屬於劃撥土地。在濟南這樣的房屋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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