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山東省根據當前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對2003年出臺的原規定進行的修訂,是推進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規範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公益類事業單位可獲政府購買服務支援
根據改革方向,《規定》明確了事業單位類型劃分和管理方式。事業單位分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
《規定》明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公益三類。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立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建立中小學校長職級制度。
“目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正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進行改革。為適應山東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現狀,《規定》提出,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應當將行政職能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者轉為行政機構;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轉制為企業。”省編辦有關負責人説。
《規定》對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也予以明確,並規定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確定並予以動態調整。根據新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由財政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為財政補貼,由財政給予經費補助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援;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實行經費自理,對提供公共服務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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