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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電信詐騙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將從重處罰

稿源時間:2016-12-21 09:11:40  文章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王曉飛 責任編輯:高靜fengshasha
【摘要】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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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小額詐騙也要打擊

  李睿懿解釋稱:“這一方面是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路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範疇,基本屬於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規避法律,每次詐騙的數額就三五百塊錢,但是騙的人特別多。”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説,“按照以前的規定,三五百塊錢立不了刑事案件,這次意見就明確,小額騙了多次的也要打擊處理。”

  李衛紅解釋,多次應當指3次以上,未經處理是指未受過任何行政的、經濟的、刑事的處罰;將每一次的詐騙數額相加構成3000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李衛紅表示,由於我國刑法及以往的司法解釋,對詐騙罪的規定有絕對數額要求,沒有二年內多次的情節加累計數額的入罪標準。此次《解釋》降低了該罪門檻,稀釋了電信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

  2發詐騙短信超5000條可定罪

  司法實踐中,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智慧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偵查工作難度大,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證據收集難度也很大。《意見》充分考慮這一情況,採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並行。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資訊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進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查明發送詐騙資訊5000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在網際網路上發佈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意見》同時明確,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覆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覆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資訊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資訊條數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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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阻止將犯罪進行到底

  司法實踐中,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常難以全部查清,《意見》採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並行。

  李睿懿表示:“這樣規定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資訊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進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李衛紅介紹,大多財産犯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産利益,如果財産未到手,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未實現,就物質層面來説,其社會危害性也未能充分體現,雖然理論上成立未遂,在司法實踐中,大多也不被認定為犯罪。如日常生活中經常碰到的一些容易被識破的騙局,當事人一走了之。即便電信詐騙,每個人幾乎每天都會收到司法解釋中列舉的詐騙資訊或郵件,雖然憤恨,但很多人對此卻置之不理,其行為很難被認定為犯罪。以發送數量和閱讀數量而定罪。其意義在於盡可能阻止犯罪分子將犯罪進行到底,以避免更大的危害發生,同時挽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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