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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電信詐騙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將從重處罰

稿源時間:2016-12-21 09:11:40  文章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王曉飛 責任編輯:高靜fengshasha
【摘要】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意見》共七個部分、三十六條,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入刑標準,電信詐騙犯罪只要詐騙數額達到3000元即構成“數額較大”,以犯罪論處。

  詐騙弱勢群體者從重處罰

  《意見》規定,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後,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式連結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重病患者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的;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等。一些犯罪分子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也屬於嚴厲懲處的範疇。

  對此,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教授李衛紅表示,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與以往的司法解釋相比增加了未成年人、在校生、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由於近年來,電信詐騙致使受害人屢屢發生悲劇,如近期的徐玉玉案等,影響甚廣,司法不能視而不見。

  冒充公檢法詐騙從高量刑

  《意見》規定,電信網路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不僅容易使人上當進而騙得鉅額錢財,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必須嚴厲懲處。”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強調。

  “有的犯罪分子長期從事這類活動,有的在受過打擊處理後仍不收手,繼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而且手法更隱蔽,反偵查能力更強,傳染面更大。”李睿懿説,為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分子,意見專門規定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意見規定,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注重依法適用財産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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