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兇”以共同犯罪論處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較細,環節較多,流程較長,形成較為完整的犯罪鏈條。
為此《意見》規定,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各種電信網路詐騙上下游關聯犯罪的處理原則,如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數罪並罰,嚴厲懲處。
對於相關犯罪,如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子騙得的贓款進行轉賬、套現、取現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事先通謀,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提供銀行卡或手機卡、提供“偽基站”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或者支付結算、提供場所或者交通等幫助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包括為詐騙分子撰寫並提供詐騙“劇本”、負責招募人員並向詐騙團夥輸送,本人從中牟利的也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聚焦
1詐騙3000元即可定數額較大
此前,“兩高”曾出臺《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此次出臺的《意見》規定,針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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