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張某,煤炭和黏土,你能分出來嗎?
張某:我能。
審判長:被聘任督察員,你是不是享受到了督察員的待遇?
張某:是。
審判長:那合法採礦,是不是你應當督察的範圍?實際開採的煤炭,你為什麼沒有發現呢?
張某:(沉默了一會兒)是,應當督察。
庭審中,張某認為自己負有一定責任,但其仍認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還是礦主及監管部門。
記者了解到,事故調查報告中,除了楊某等礦區責任人及直接負有監管義務的責任人,還有十余名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及組織處理的人員,張某也在其列,調查組認為張某作為工作流於形式,多次檢查都沒有發現企業長期非法盜採煤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解除聘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件回顧:
章丘埠東粘土礦“5.23”重大透水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5月23日8時20分,濟南市章丘埠東粘土礦發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1046.5萬元。 事故發生後,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東省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2013年5月30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省政府章丘埠東粘土礦“5.23”重大透水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省安監局、監察廳、公安廳、總工會、國土資源廳和濟南市政府組成,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了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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