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所購房産的置業顧問顏女士告訴記者,程先生退不了房的原因在於購房合同:“他就是想換房子,不是拿不出錢來,合同上寫得很清楚,不退房不換房。”她説,程先生原本應該在限購政策前辦理網簽,但是他們沒有辦理,現在限購政策出臺之後,辦理網簽首付需要提高10%,導致程先生需多支付10萬元左右的首付。
另外兩家開發商職業顧問則稱,如果購房者實在拿不出錢,房子不是不能退,而是要走程式:“網簽退房需要去房管局和建委辦理相應手續,現在那邊系統辦不了,退不了網簽,所以我們沒有辦法給業主明確的時間答覆。可以辦理了我們會統一通知業主。”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地産開發管理處負責人介紹,不是所有網簽的房子最終都能成功撤網,就算與開發商協商好,也要符合以下四個規定:第一,有判決證明;第二,房屋出現品質問題;第三,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第四,是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律師説法 受政策原因影響 市民有權提出退房
山東樂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淮明表示,如果責任出在客戶身上,需要客戶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願意承擔違約終止合同;如果問題出在開發商,是完全可以申請退房;如果是由於政策原因,雙方協商好也是可以退房。
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玉勇表示,購房合同簽訂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應予支援,售樓處應將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購買人。“因濟南市出臺限購政策,限購政策屬於外力不可抗,同時限購政策都不可以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也就是房地産開發商應該退錢給購房者。”他説,市民在購房時並不知道限購令,辦理按揭時突然有了限購令,這是市民不可預見,也是不可抗拒的事,所以市民有權提出退房,並且全額拿回首付。
高玉勇表示,濟南市限購政策細則有明確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主動向購房人告知住房限購政策,核驗購房人提交的資料,對不符合限購條件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濟機構不得辦理合同網簽。對於不符合限購條件,採用網下或滯後網簽、逾期不辦等行為規避限購政策的,一經查實,有關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濟機構違反限購政策給購房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濟機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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