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紀法規,對該案現場應對、控制不力和日常管理不嚴負有責任的黨政幹部、公安幹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對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長莊派出所所長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所長職務;對天衢街道辦事處黨委書記劉某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對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副局長張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中隊長梁某誡勉談話。同時,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對涉事輔警徐某、陳某、葉某予以辭退,對違法使用警用標誌的輔警張某處以治安拘留七日處罰並辭退。
市委市政府強調,該案的發生,暴露出少數領導幹部特別是街道辦事處、基層政法機關個別幹部和工作人員作風不嚴不實的問題,要舉一反三,引以為戒,深刻反思,認真整改,堅決杜絕此類問題發生。要尊重新聞採訪自由,保障媒體記者在德州的正常採訪活動,堅決維護人身和財産安全,嚴厲打擊侵犯記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自覺接受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要結合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教育引導執法人員切實做到規範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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