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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山東膠州篡改高考志願犯罪嫌疑人被釋放

稿源時間:2016-10-01 08:14:33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kanjinjian
【摘要】9月30日上午,膠州市檢察院依法對膠州篡改同學高考志願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決定,郭某某隨後被公安機關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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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審查會現場

  9月30日上午,已經被羈押了58天的郭某某走出膠州市看守所。當天,檢察機關宣告了對其作不起訴處理的決定,公安機關將其釋放。

  19歲的郭某某正是今年高考後轟動一時的“膠州篡改同學高考志願”事件中的嫌疑人。郭某某為何沒有被起訴?不起訴是否合法合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出於怎樣的考量?9月28日,筆者參加了檢察機關組織的郭某某涉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不起訴公開審查會,並採訪了受害者常升的父親、郭某某的辯護律師、以及相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案件背後的“謎團”一一解開。

   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恰當的

  膠州市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人對案件進行了審查,認為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經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於9月23日親筆書寫悔過書,認罪、悔罪態度好;無違法犯罪前科,係初犯、偶犯;受害者常升已被錄取,對其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並出具書面諒解書;同時,承辦人到學校進行調查,老師稱其在學校表現良好,其老師、同學等通過辯護人提交多份請求書請求對其從輕處罰,這些都屬於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因此膠州市檢察院決定對郭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

  “我認為對郭某某作出不起訴是恰當的。本案做出不起訴有其刑事法規範根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人權保障的刑事法理念。”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張愛艷認為,郭某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權利,與一般意義上針對網路資訊系統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網路安全的犯罪有著很大不同。其作案手段也相對較輕,雖然起初造成被害人無法通過正常程式被錄取的嚴重後果,但最後還是被陜西師大錄取了,這個結果必須考慮到。從被害人態度上看,有書面諒解書,並且犯罪嫌疑人無前科,屬於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較小。客觀上已補償修復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權益。目前採取相對不起訴體現了我國法律認罪認罰從輕處理的原則。“本案應重點考慮到特殊預防的目的,即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懲罰犯罪是手段、過程,保護社會是目的,真正達到保護社會的目的,是對犯罪人懲罰的效果。該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顯然不如不起訴對他個人發展更好一些。”

  郭某某的辯護人于華忠認為:“檢察機關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和相關情節,對該案做不起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既起到社會警示作用,也能夠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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