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二
學校不得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
對違反紀律的未成年學生,“不拋棄、不放棄”是一項重要的保護準則。此次,山東規定,學校不得開除或以勸退等方式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因嚴重違反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可以實行留校試讀進行教育、幫助;被開除學籍或被勒令退學的,學校應出具情況報告,並報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引人關注的是,上述條例中還特意提出,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組織、學校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資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給予處分前,應當向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説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申辯。處分撤銷的,學校應當及時銷毀學生個人檔案中的處分記錄。
除此之外,山東還規定,旅館接待無監護人陪同的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住宿的,應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所在學校聯繫;無法聯繫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焦點三
監護人放任不良行為,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
此次,山東明確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違反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規定,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違規接納未成年人咋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文化行政部門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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