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結合中央市民化考核獎勵情況,省級財政設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專項用於對“三個市民化”進展快、城鎮化品質高的地區給予獎勵,重點向農村人口進城落戶多、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化管理程度高、城中村城邊村改造成效大、城鎮化率提高快的地區傾斜。省級獎勵資金由市縣統籌用於加強農業轉移人口公共服務供給、增強社區服務能力以及支援城市基礎設施運作維護等支出。
(八)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辦法。充分考慮農業轉移人口因素對縣級基本支出的影響,將包括持有居住證人口在內的常住人口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在測算相關支出時,將與接納農業轉移人口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需求全部按常住人口測算,增加對吸納外來農業人口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較大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對當年農村人口進城落戶人數增加較多的縣(市、區),適當提高獎補系數,鼓勵和引導各地將持有居住證的常住人口有序在城鎮落戶。縣級政府要統籌用好資金,切實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不斷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
(九)改革完善省對下均衡性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省對下均衡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改進轉移支付分配辦法,強化財力均衡功能,推動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綜合考慮農業轉移人口公共服務需求和地區間財力狀況,科學設置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因素與權重,提高持有居住證人口因素權重,增加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財力水準較低地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促進地區間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市級財政在對下分配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時,要考慮縣級政府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增支因素,增強縣級財政保障能力。
(十)建立支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動態調整機制。省市財政部門在測算分配各類基本公共服務轉移支付時,要根據資金性質、補助對象、實施條件等因素,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為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財力支援。要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結構以及保障標準等進行動態調整。
(十一)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按照責任共擔、適度均衡的原則,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落實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責任,合理劃分省以下各級政府在義務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責任,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財政分擔機制;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依法為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業轉移人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落實農民工同工同酬權利;完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強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政策導向,引導農業轉移人口積極承擔社會保險費等成本,提升其自我發展和融入城鎮的能力。
(十二)支援提升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各地要編制實施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規劃和城中村改造規劃,並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做好銜接。省級在分配建設類專項資金時,要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傾斜,支援城鎮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鎮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引導基金、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貼息或補助以及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多種方式,拓寬城鎮建設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建設運營以及提供公共服務。各級在分配使用政府債券時,要優先考慮吸納外來人口較多地區的城中村改造、綜合管廊建設、海綿城市建設、農村新型社區建設、綜合片區開發等建設需求,並對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中小城市試點、特色小鎮等予以適當傾斜。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支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配合,做好城鄉政策制度統籌銜接,破除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務的制度障礙。省級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推進市民化政策落實。市級政府要落實市民化工作的主體責任,統籌推進市域內城鎮化建設、戶籍制度改革、進城農民定居落戶、轉移支付保障等工作。縣級政府負責市民化具體實施工作,要統籌用好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努力保障好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二)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權益。各地要紮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對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業轉移人口,按規定繼續享受以土地為發放依據的各類農業補貼。要通過健全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相關權益退出機制,積極引導和支援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相關權益,促進相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要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援進城落戶農民在城鎮居住、投資、創業,鼓勵農民帶資進城落戶。
(三)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統計調查制度。以縣級為單位,健全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統計制度和年度全省人口抽樣調查制度,增加人口與勞動力抽樣調查樣本量,全面掌握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變動等情況,準確反映跨區域農業轉移人口規模和結構。加快居住證辦理工作進程,加強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採集、登記工作,為完善相關財政政策提供基礎數據支撐。完善反映城鎮化品質的指標體系,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監測制度,重點監測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城鎮落戶等情況,客觀反映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展情況。
(四)支援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化管理。全面實施《山東省農村新型社區和新農村發展規劃》(魯辦發〔2014〕43號),落實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化管理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社區依法實行“村改居”,納入城市社區治理體系,按照城市社區模式開展服務。積極支援農村新型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按城市社區標準投入,居民社會保障政策逐步按城市社區居民標準執行,促進農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城鎮轉移。
(五)加強評估督導。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根據市、縣(市、區)向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務等情況,對各類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政策效果進行評估。要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動態調整機制,對成效明顯或績效較好的政策,要適當增加資金規模,強化實施效果;對成效不明顯或績效較差的政策,要及時調整完善,適當壓減資金規模或適時退出。
各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支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措施,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8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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