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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再開具14類證明 濟南嘗試簡化程式

稿源時間:2016-08-12 09:35:49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fengshasha
【摘要】派出所不再開具14類證明 濟南嘗試簡化程式---日前,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明確了14類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事項,6類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的事項,以及9類需由派出所開具證明的情形。

  日前,公安部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明確了14類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事項,6類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的事項,以及9類需由派出所開具證明的情形。據悉,濟南市公安局此前就曾針對市民需派出所開具的各類證明進行過調研和梳理,不僅如此,在一些證明上濟南也在嘗試簡化證明及程式。

   這些證明派出所將視情開具

  對於親屬關係證明、臨時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無法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意見要求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意見明確,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資訊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後辦理並註明有效期限,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

  在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及戶口登出證明方面,意見要求,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登出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登出,需要開具登出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在無犯罪記錄證明方面,意見指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資訊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資訊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資訊,對犯罪人員資訊要嚴格保密。

  此外,意見也對被拐兒童身份證明、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等證明的開具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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