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案號:
(2016)魯01執452號
被執行人:
山東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558901983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高利軍
立案時間:
2016-05-18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5)魯商初字第6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濟鋼集團有限公司墊款13908.8024萬元及利息;二、被告程祥華、高慶玲、高利軍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程祥華、高慶玲、高利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追償;三、被告山東海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中的墊款5482.1264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山東海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濟鋼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76948.25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共計781948.25元,由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程祥華、高慶玲、高利軍負擔,被告山東海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對於其中的344083元,與被告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程祥華、高慶玲、高利軍共同負擔。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2
執行案號:
(2016)魯01執452號
被執行人:
山東海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572899349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高利軍
立案時間:
2016-05-18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5)魯商初字第6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濟鋼集團有限公司墊款13908.8024萬元及利息;二、被告程祥華、高慶玲、高利軍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程祥華、高慶玲、高利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追償;三、被告山東海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中的墊款5482.1264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山東海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濟鋼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76948.25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共計781948.25元,由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程祥華、高慶玲、高利軍負擔,被告山東海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山東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對於其中的344083元,與被告被告山東正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程祥華、高慶玲、高利軍共同負擔。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3
執行案號:
(2015)濟中法執字第00863號
被執行人:
山東明龍建築機械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75826291X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李百平
立案時間:
2015-12-28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5)滬仲案字第0009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上海仲裁委員會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仲裁庭根據《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裁決如下:一、第一被申請人山東明龍建築機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李百平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上海同岳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違約金共計人民幣1316640元。二、本案仲裁費人民幣37980元(已由申請人預繳),由申請人上海同岳租賃有限公司承擔人民幣11394元,第一被申請人山東明龍建築機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李百平共同承擔人民幣26586元。第一被申請人山東明龍建築機械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李百平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上海同岳租賃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26586元。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4
執行案號:
(2016)魯01恢118號
被執行人:
山東宣威塗料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746566983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艾同林
立案時間:
2016-07-05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0)濟民五初字第38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確認原告山東旭升金屬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宣威塗料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中有關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證:歷城國用[2006]第0500201號)的約定,自2010年11月24日起解除;《土地轉讓合同》中有關劃撥土地的約定終止履行;二、被告山東宣威塗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山東旭升金屬物資有限公司土地轉讓金950萬元及支付原告利息損失(以950萬元為基數,自2009年12月19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三、駁回原告山東旭升金屬物資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800元,由原告山東旭升金屬物資有限公司負擔9800元,被告山東宣威塗料有限公司負擔75000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宣威塗料有限公司負擔。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5
執行案號:
(2016)魯01執118號
被執行人:
山東遠洋祥豐物流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57559986X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馬立強
立案時間:
2016-01-18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4)濟商初字第294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嘉會祥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貸款本金1500萬元,利息54000元(利息計算至2014年7月20日,嗣後至本判決指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付);二、被告山東四方嘉會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遠洋祥豐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山東嘉會祥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還款責任在1500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馬立強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山東嘉會祥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山東四方嘉會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遠洋祥豐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馬立強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山東嘉會祥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2124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嘉會祥豐糧油食品有限公司、山東四方嘉會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遠洋祥豐物流有限公司、馬立強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6
執行案號:
(2016)魯01執143號
被執行人:
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572898813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李邦江
立案時間:
2016-01-25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4)濟商初字第426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峰宇麵粉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60072元(利息計至2014年12月25日,嗣後至本判決所確定的判決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另行計付);二、被告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山東峰宇麵粉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161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峰宇麵粉有限公司、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7
執行案號:
(2016)魯01執143號
被執行人:
山東峰宇麵粉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758270768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任召峰
立案時間:
2016-01-25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4)濟商初字第426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峰宇麵粉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60072元(利息計至2014年12月25日,嗣後至本判決所確定的判決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另行計付);二、被告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山東峰宇麵粉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161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峰宇麵粉有限公司、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任召峰、王金霞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8
執行案號:
(2015)濟中法執字第00211號
被執行人:
山西朔貿同煤炭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767111873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劉清文
立案時間:
2015-03-30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3濟商初字第236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山西朔貿同煤炭有限公司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濟南泉溪海商貿有限公司返還1882398.45元。二、被告山西朔貿桐煤礦有限公司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濟南泉溪海商貿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428189元。三、被告山西朔貿桐煤礦有限公司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濟南泉溪海商貿有限公司支付6121.89噸煤的購買成本價及運費2693759.62元。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9
執行案號:
(2014)濟中法執字第00108號
被執行人:
濟南東辰製衣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746568049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韓彬
立案時間:
2014-03-03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3)濟商初字第148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二、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利息631998.34元(利息計至2013年5月20日,嗣後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另行計付;三、被告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濟南東辰旨製衣有限公司、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沙炳軍、任平花、韓彬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對被告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埠村煤礦、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224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濟南東辰製衣有限公司、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沙炳軍、任平花、韓彬負擔。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10
執行案號:
(2014)濟中法執字第00108號
被執行人:
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749881620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劉雲菊
立案時間:
2014-03-03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3)濟商初字第148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二、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利息631998.34元(利息計至2013年5月20日,嗣後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另行計付;三、被告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濟南東辰旨製衣有限公司、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沙炳軍、任平花、韓彬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對被告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埠村煤礦、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224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濟南東辰製衣有限公司、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沙炳軍、任平花、韓彬負擔。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11
執行案號:
(2014)濟中法執字第00108號
被執行人:
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613220698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沙炳軍
立案時間:
2014-03-03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3)濟商初字第148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二、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利息631998.34元(利息計至2013年5月20日,嗣後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另行計付;三、被告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濟南東辰旨製衣有限公司、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沙炳軍、任平花、韓彬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對被告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埠村煤礦、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224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濟南東辰製衣有限公司、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沙炳軍、任平花、韓彬負擔。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12
執行案號:
(2014)濟中法執字第00108號
被執行人:
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
746568049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沙炳軍
立案時間:
2014-03-03
執行法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
(2013)濟商初字第148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二、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利息631998.34元(利息計至2013年5月20日,嗣後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另行計付;三、被告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濟南東辰旨製衣有限公司、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沙炳軍、任平花、韓彬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對被告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埠村煤礦、淄博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開元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224元、財産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濟南東辰宏業工貿有限公司、濟南東辰保健飲料有限公司、濟南東辰製衣有限公司、濟南澤發汽配製造有限公司、沙炳軍、任平花、韓彬負擔。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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