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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經濟開發區有新規範:不得強制企業贊助捐贈

稿源時間:2016-07-25 09:39:53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zhanghonghong
【摘要】山東經濟開發區有新規範:不得強制企業贊助捐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下稱《條例》)。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並公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收費清單,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等活動,不得強制經濟開發區內企業贊助、捐贈。

  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別對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整合優化、建設發展以及服務保障等內容作了規定,這意味著山東經濟開發區從此有了新規範。

  經濟開發區職責和定位明確

  長期以來,經濟開發區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管委會地位、職責不明確、管理體制僵化等。《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賦予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法律地位。《條例》規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同時,經濟開發區作為改革開放先行區,為發揮其創新引領作用,《條例》對鼓勵經濟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方面也作出了規定。同時,對簡政放權提出明確要求。《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關投資項目立項、建設等管理許可權,依法下放到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並規定對下放的事項要實行目錄管理,以明確雙方的職權和責任。

  《條例》明確了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原則,規定“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堅持新型城鎮化和新型工業化相結合,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産業集聚、産城融合、差異化發展的原則”。同時將經濟開發區的功能定位界定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區、經濟轉型升級的引領區、創新驅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示範區,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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