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今日要聞 > 正文

山東蒜農遭南韓退貨血本無歸 上訴一年多未解決

稿源時間:2016-07-03 09:13:37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jiangyunhui
【摘要】山東蒜農遭南韓退貨血本無歸 上訴一年多未解決---”  王連全説,南韓方面以不合格為由退貨之後,他們仔細了解了情況,農管院的結論是大蒜品質檢驗不合格,重缺點大蒜超標。因為覺得不能接受,王連全等蒜農趕緊找了南韓一家質檢機構檢驗大蒜品質,檢驗結果是合格的,但農管院卻始終不認這個結果。

   韓方:檢測結果不一致或因隨機抽樣

  事件發生之後,南韓流通公社曾對中國媒體作出回應,稱2200噸大蒜退貨是因為超出了採購規格(斑缺點),而退貨發貨地和入境後農管院檢測結果出現斑點混合率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由於隨機抽樣檢查,新鮮農産品特性上品質不均一導致的差異。

  南韓流通公社承認,是由他們指定的公認檢驗公司檢查出口貨物。裝船前驗貨是針對出口商進行的一種現場指導,目的是確認海外供貨商是否誠實地履行備貨,為降低到南韓港後導致索賠或退運等問題發生的概率而進行事前指導。而且在招標條件中明確規定“裝船前的驗貨及指導結果和到南韓港口後國立農産物品質管理院貨物檢查結果無關”。

  此外,王連全等蒜農此次貿易中與南韓政府方面的溝通都是通過大農農産公司進行。大農農産的獨孤女士曾告訴記者,對於南韓農管所品質檢驗不合格這一點,大農農産方面也感到非常意外。發貨前和貨物入境後質檢結果不同,原因是兩次質檢的方法不同。按照南韓流通公社的檢驗方法,每袋大蒜在質檢前可以先剔除出少於3%的整頭壞蒜,之後再進行檢驗。但南韓農管所的質檢方法是直接在每袋中抽取四分之一的大蒜進行質檢,不提前剔除部分壞蒜,因此,檢測出的重缺點大蒜比例變高。

  對於王連全等人認為不符合標書流程的部分,獨孤女士稱,與南韓流通公社簽訂最終合同的是南韓大農農産公司,都是韓文合同,蒜農並沒有看到這份合同。根據合同內容,南韓政府機構方面是符合流程的。另外,南韓農管所不允許參觀質檢過程,至於重缺點和輕缺點是如何區分和定義的,一直沒有明確的説法。

   “我們想通過法律討回一個公道”

  從事發到現在,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年多,但王連全、張則營等蒜農始終看不到問題解決的希望,無奈之下,在諮詢了法律人士之後,這群蒜農和代理公司將招標的南韓流通公社和參與招標的南韓大農農産等三家代理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運費、超期箱使費、貨物儲存費、已售貨物的差價損失等1000余萬元。

  “我們想通過法律討回一個公道。”王連全説。

  自從決定走法律這條途徑後,王連全等蒜農便把全部的精力放到了收集各種證據上,包括之前的招標文書、打款記錄等,還找了專業的翻譯公司進行韓文翻譯,然後進行各種公證。他隨身總會帶著一個大袋子,裏面裝的是厚厚的文件,“全都是準備打官司用的,之前懂的法律知識不多,這次我們自己去學法律,需要什麼證據,我們就去努力準備”。

  2015年10月,山東臨沂中院向南韓流通公社送出了傳票,然後便是漫長的等待。8個月之後的2016年6月21日,他們迎來了本案的第一次開庭。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和臨沂當地的山東上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案進行了公益代理,在法庭上陳述了蒜農的主張並提供了證據。律師趙晶説,原告蒜農提供的貨物已經通過了被告南韓流通公社指定的檢驗機構的檢測,流通公社已認可貨物符合事先約定的品質標準。因此,在原告蒜商完成了交付義務後,流通公社應履行收貨及付款義務,其拒收貨物是明顯的違約行為,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至於農管院的檢測,即使忽略影響檢測結果客觀性、公允性的種種重大程式瑕疵,其檢驗結果顯示的品質問題也絕對沒有達到可以認定原告蒜商構成根本性違約的程度,流通公社徑行退貨的做法不僅不符合約定,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然而,本次開庭,被告南韓流通公社並沒有按時出庭,“南韓流通公社為什麼不應訴呢?” 王連全很激動。

  在説話的時候,他一直緊緊抱著懷裏裝著各種證據的袋子。

  對他和其他蒜農來説,那是最後的希望。

 

歡迎廣大網民為中國網山東提供新聞線索,積極投稿。中國網山東熱線電話:【0531-88556593】 投稿郵箱:zgwsdchina@126.com 中國網山東微網志:http://weibo.com/aixinqiye 微信公眾號 :sdpdchina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