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東省教育廳獲悉,3月1日起,《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和有關主體的義務,確保學生乘坐校車安全監管全覆蓋,無盲區。
該辦法強調“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是校車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校車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同時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校車運作及管理相關主體進行了明確的職責、義務界分。根據校車運作實際,建立了“三段式”責任銜接機制,規定學校負責學生上學時下車至學校和放學時從學校至上車期間的安全管理、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負責學生乘坐校車期間的安全管理、學生監護人負責學生上學時上車前和放學時下車後的安全。
該辦法還明確規定校車通行道路應當具備安全通行條件,不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設置的停靠站點停靠,車輛停穩後方可上下學生,學生全部離開車輛並到達安全區域後,車輛方可開動;校車不得超載、超速,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駕駛人應當操作規範,並確保校車性能良好,沒有安全隱患。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的學校負責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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