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於保障網路資訊安全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對規範網路資訊傳播活動作了原則規定。草案堅持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一是,確立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資訊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條)。二是,明確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資訊的義務,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草案第四十條)。三是規定,發送電子資訊、提供應用軟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草案第四十一條)。四是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援與協助(草案第二十三條)。五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資訊、阻斷違法資訊傳播的權力(草案第四十三條)。
(六)關於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為了加強國家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建設,提高網路安全保障能力,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資訊通報制度,加強網路安全資訊收集、分析和情況通報工作(草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二是,建立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草案第四十六條)。三是,規定預警資訊的發佈及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草案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四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對網路管製作了規定(草案第五十條)。
(七)關於網路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為加強網路安全工作,草案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並在一些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其協調和管理職能。同時規定,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草案第六條)。
此外,草案還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相關用語的含義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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