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電腦或者其他資訊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式對資訊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作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資訊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重要資訊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産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資訊、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資訊,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資訊。
第六十六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資訊的網路的運作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軍事網路和資訊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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