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 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産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 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係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産品、服務和運作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援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産業和項目,支援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智慧財産權,支援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國家支援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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