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資訊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資訊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佈網路安全監測預警資訊。
第四十五條 負責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資訊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資訊。
第四十六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 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佈相應級別的預警資訊,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佈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警示資訊。
第四十九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産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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