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從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民政部等七部門近日印發《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對預收費用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進行規定。
近年來,一些養老機構採取預收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等形式運營。這種方式讓老年人及家屬享受了優惠的價格,節省了逐月交費的時間成本,但也有一些養老機構預收大額費用後,出現了不按合同履行義務、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資金鏈斷裂破産倒閉等情況,亟需做好規範。
預收費額度方面,意見規定,養老服務費預收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使用用途方面,意見列出了“負面清單”,如會員費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動産、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於其他借貸用途等。
意見還規定,養老機構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押金、會員費應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意見設立了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門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機制的目標。在發佈會上,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表示,各級民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明確各方責任分工,定期通報問題線索、研判重大風險隱患,協同做好存量攻堅;加強與存管銀行協同配合,實現存款銀行與民政部門資訊系統的數據對接,形成行業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雙向發力的管理模式。
李邦華還特別提示老年人及家屬,面對低價、打折、優惠時,要保持謹慎,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交費方式。(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