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對執行監督方式、重點案件監督、法檢配合協作、案件線索移送、辦案風險防控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權利。涉及國有財産、民營經濟保護等重大案件的執行活動,由法院主動邀請檢察院進行監督。二是對檢察院調閱執行案卷的程式,法院不服檢察院監督意見的救濟以及雙方共同做好當事人的釋法説理工作,促進爭議化解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規定雙方建立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案件情況通報,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進行研究討論等。三是建立風險防控機制,最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