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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婦聯權益部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24-04-26 15:18:33 來源: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孟麗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針對相關熱點問題,全國婦聯權益部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這個司法解釋對於保障婦女兒童婚姻家庭權益有什麼積極作用?

答: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婚姻家庭編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對於引領建立新時代婚姻家庭關係、保障婦女兒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發揮著積極作用。由於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是複雜多樣的,法律即使再完備也難以覆蓋所有的問題,法律解釋對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過程中,更需要對法律規範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裁判案件。從2023年全國婦聯信訪數據看,家庭糾紛、離婚財産和子女撫養糾紛、未婚同居糾紛上升態勢明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及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重要論述的具體舉措,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法治力量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責任擔當,對於進一步明晰婚姻家庭問題的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和婚姻家庭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告中強調“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您怎麼看?

答:尊重和保障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是我國憲法的明確要求,也是我國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我國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民法典也在總則中明確要求“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僅如此,我國還專門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予以特殊保護。因此,公告中強調“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既是對我國憲法要求的堅定遵守,也是對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的具體落實,更是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問: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離婚經濟幫助”條款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離婚經濟幫助就是變相讓男性補償女性,您怎麼看?

答: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給予幫助,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堅持和貫徹的基本原則,1950年的婚姻法中就有相關規定,婚姻法歷次修改都繼續保留了這一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再次重申,明確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這种經濟幫助義務是對婚姻家庭中弱勢群體的幫助,是不分性別的,如果丈夫是有負擔能力的一方,在妻子生活困難時有幫助的義務;如果妻子是有負擔能力的一方,在丈夫需要時也同樣有幫助的義務,並非變相讓男性補償女性。

問:徵求意見稿第十九條細化了民法典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這對維護離婚女性權益有什麼重要作用?

答: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實質上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獲得經濟上的補償。人的時間和精力是有限的,一方承擔了較多家務勞動,必然會影響提升自身職業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的時間和精力,作為受益的另一方,于情于理,給予對方一定補償理所應當。在這裡,大家要注意到,這種補償可以是男方給女方,也可以是女方給男方,誰付出多了誰就有權要求補償。至於實踐中多為女方要求補償,那是因為女性承擔了更多的家務,為家庭做出了更多的貢獻。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判決經濟補償數額應考慮的主要因素,規定根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精力及對雙方的影響、對家庭所做貢獻程度、雙方離婚時經濟狀況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收入水準等事實確定補償數額,增強了條文可操作性,這一方面保障了為家庭負擔較多義務方的權益,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同時也有利於推動“男性也不能當甩手掌櫃,要同妻子分擔養老育幼等家庭責任,共擔家務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