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國發﹝2016﹞34號文件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魯政發﹝2017﹞4號)3月2日正式公佈。據介紹,今後凡是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不管是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還是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否則一律不得出臺。
從源頭規範“有形的手”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完善,公平競爭的環境逐步建立,但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仍存在政策措施對應當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進行不當干預的現象。“《意見》出臺正是為了從源頭規範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在山東省政府新聞辦3日召開的發佈會上,山東省物價局局長、黨組書記陳充這樣介紹。
據了解,《意見》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其中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經營生産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産經營行為標準4項,另有兩條兜底性條款。根據規定,目前僅在維護經濟安全、國家利益和特定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等特殊情形下,允許一定條件下的例外。
山東出臺的這項實施意見被業界點讚幹貨滿滿。陳充表示,下一步關鍵在於確保相關制度落地生根。為此,省物價局已徵求省編辦等部門意見,計劃前期由20余個部門組成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全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今後還將根據需要不斷擴大成員範圍。
考慮到公平競爭審查尚屬於新生事物,存在認識不夠深入、對審查標準把握不準等問題,相關業務培訓和輿論宣傳也將儘快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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