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跨層、非法盜採,打著挖掘黏土的旗號,卻行開採煤炭之實——2013年,章丘埠東粘土礦“5.23”重大透水事故,引發全國媒體的集中關注。時至今日,涉及該案的責任人,依然在被追究刑責之列。
作為當時事故調查報告中,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及組織處理的13名人員中的一員——時任山東省建築材料工業研究院礦山所副所長,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聘用礦産督查員,專門負責督察“埠東礦”的張某,12月1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在歷下區法院出庭受審。
當天下午兩點,取保候審中的張某,在兩名家人的陪伴下,趕到法院出庭。因身患糖尿病,經過法警的嚴格檢查,被告人張某被特許帶著水杯進入庭審現場。
起訴書顯示,2011年,時任山東省建築材料工業研究院礦山所副所長的張某,被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聘任為礦産督察員,負責督察章丘埠東礦等四家黏土礦。但張某未能履行相關督察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檢方建議對其追究玩忽職守的罪責。
“審判長,請允許我,對死者家屬致以深深的歉意。”在庭審一開始,坐在審判席上的張某就説道。
在法庭上,張某透露,其當時是被市國土局口頭聘任為礦産督察員,因之前的督察員卸任,他則屬於增補之列。
張某説,他在聘任後,確實履行過相關職責,其中,他曾找到礦主楊某,向其了解礦區的情況及圖紙,並下礦井,對開採的區域進行實地勘察,並填寫了相關的備案表。
但檢方認為,張某並未認真履行其職責,因為在2013年一季度,張某並未實地到埠東礦下井探查,而在當年5月,重大責任事故就發生了,張某對於事故的發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此,張某則辯稱,其2013年年初,確實曾到埠東礦,但礦主楊某稱,黏土礦已停産,正等待與鄰礦合併,其本人未能下井實地督察。而之前其下井時,礦主楊某為掩蓋盜採,都指使工人堵塞巷道,從而欺騙檢查。
張某的辯護人則認為,因為地下巷道非常複雜,需要專業技術支援,才能夠了解私自盜挖煤炭的行為,相關調查顯示,在事故發生前,轄區安監部門已察覺埠東礦盜採煤炭的行為,但實際職能部門未能認真落實,才導致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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