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建農委員:關於完善個人所得稅徵收的建議

    劉曉慶涉嫌偷逃稅案在社會上引起強烈的震動,中國富人(以經商投資、轉讓智慧財産權、具特殊技能技巧、演出、發表作品等為主要收入來源者,下稱“非工薪收入階層”)的納稅問題,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制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資料顯示:2001年中國個稅收入近996億元,成為我國的第四大稅種。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數字僅佔中國總稅收的6.6%,遠遠低於許多發達國家水準,而其中個稅收入的40%左右來自工薪階層。另一組值得關注的數據是,1986年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稅收佔財政收入比重為2.32%,産值佔工業總産值比重為2.76%,納稅比例與工業産值比例較為接近;而到了1998年這兩個比例分別為7.09%和17.11%,相差達10個百分點,若扣除合理的減負稅收,納稅額至少缺了一半。大量偷稅、漏稅和逃稅,成為某些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

    個人所得稅是現代稅收制度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佔稅收總收入的一半以上,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但在目前的中國,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即非工薪收入階層偷逃稅的比例卻非常高。這種情況造成了很多不良後果。一方面,貧富差距急劇擴大,財富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所得稅這個調節貧富懸殊的工具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國家財政緊張,很多該做的事情無法著手進行。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大致有兩種:一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二是代扣代繳。代扣代繳,歷來就是中國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方式。因為有工薪發放環節的代扣代繳制度,因此工薪階層每月拿到手的實際是稅後薪金,顯然這一徵收方式的設計對工薪階層的約束是有力和有效的;而針對非工薪收入階層的稅收約束則相對無力,有效性差。在我國非工薪收入階層中,非公經濟的投資者佔相當大的比重;同時一些非勞動所得的收入以及通過股市獲利、文娛演出、額外授課甚至體育俱樂部等形式取得的收入,由稅務部門核查具有相當的難度,如無可靠舉報線索,即使稅務部門興師動眾消耗大量運作成本也可能勞而無功,難以有效徵稅。

    因此許多西方發達國家採用“個稅主體自行申報為主,稅務機關監管”的徵稅模式,不但可以為公民提供良好便捷的稅務服務,同時亦能使得偷盜稅者增加逃稅漏稅的風險成本。由於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實行時間還不是很長,公民納稅意識還比較淡薄,許多人還不習慣把收入與納稅直接聯繫起來,而富人們雖然也知道個人所得稅法,但長期以來雖不如數交繳,也未見稅務部門認真追查,“大款們”也就能逃則逃、能漏則漏,胡亂湊個數字了事。針對目前的情況,我們建議如下:

    一、鼓勵提倡以“個稅主體自行申報,稅務機關監管”的模式徵收個人所得稅。把申報納稅的義務交給公民自己,納稅主體把自己的年度收入和該交的稅額算清楚,如實報給稅務部門。稅務機關實施監管職權,隨機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為一概予以嚴處。這樣的個稅徵收方式可大大節約國家稅務機關核查稅務的運作成本。

    二、我們認為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的稅種上有所突破。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制度。以上海為例,目前這三項社保費均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徵收。而1991年1月22日發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在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在該條款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成為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關。

    眾所週知,這三個費用繳納具有徵稅的基本特徵,即強制性、固定性和大部分稅額的無償統籌調劑性。因此我們建議,社會保障費可改為社會保障稅,成為一個新的稅種列入個人所得稅範疇。如此操作的目的,可使個人所得稅納入社保體系統籌運作,既拓寬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更重要的是當人們交納個稅的時候,其實就是在投資自己的社會保障基金。這樣一來,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鼓勵人們如實申報、交納個稅的積極性。多繳個人所得稅就是多投資自己的社保基金,借此可以推動全社會不同層面的納稅主體尤其是高收入階層積極地報稅納稅。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個人所得稅中增加社會保險稅種無疑是一种先進有效,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機制。

    徵稅方式方面,我們提議採取“個稅主體自行申報和單位統一代扣代繳相結合”的方式,逐漸過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定居公民以身份申報為主的模式,以增加“社會保障稅”稅種的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國要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稅收制度,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機制就必須更趨合理完善。

    中國網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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