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下崗職工辦個體可免征3年個人所得稅  

    筆者從福州市地稅局獲悉,日前該局採取3項新舉措,推動“春風行動”工作開展。

    這些新舉措的主要內容有:對個體經營者或從事獨立勞動服務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由縣(區)局審批。對新辦的勞動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下崗職工佔總人數60%,申請免征企業所得稅10萬元以下的由基層管徵局審批。試行申報代辦服務,由稅務人員下戶受理下崗職工的涉稅事項,為其代辦有關的申報手續。

    實施“陽光工程”,公開稅收優惠政策,用足用好現行的有關下崗職工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繼續給予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3年;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免征個人所得稅3年;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下崗職工達到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的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等。

    新華網 20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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