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傑長:實行混合稅制完善個人所得稅  
夏傑長

    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財政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有所不同。市場經濟體制下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稅收,即對個人所得徵收所得稅、遺産與贈予稅等稅收,屬於國民收入再分配範疇。目前,個人所得稅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分別為30%和10%左右;佔GDP的比重,發達國家在5%~15%之間,遠高於發展中國家4%以下的水準。特別是在一些北歐國家,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個人所得稅也相應增長較快,佔GDP比重逐年提高,由1990年的0.1%上升到1997年的0.5%。儘管如此,由於居民納稅意識淡薄以及稅收徵管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佔GDP的比重仍明顯低於國際一般水準。因此,建立起既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又能夠有效調節收入差距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顯得十分必要。

    採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所得稅制。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在我國的實踐表明,這種課稅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徵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會使稅收徵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完全放棄分類所得課稅模式也是不現實的,這樣做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因此建議在未來個人所得稅制的修改、制定中採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

    個人的納稅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經過較長時期才能全面反映出來,因此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徵收的方法,實行以年度為課徵期更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

    按照上述混合所得稅模式,要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從應稅所得上看,屬於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宜實行分類所得徵稅;屬於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産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産租賃、財産轉讓等項目,宜實行綜合徵收。

    實行混合所得稅制,既有利於解決徵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有利於稅收政策的公平。

    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力爭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納相同的稅

    在我國,由於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非常重,因此,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是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

    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目標是有利於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從這個角度來説,所謂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準的差距上,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實現按綜合納稅能力來徵稅。

    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還可以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目標。如對老年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採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的、貸款購房的、購買保險的,捐贈的家庭都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而現行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納稅單位主要是從收入角度來設計的,它不能對特殊的項目採用因素扣除,因而不能起到預定的個人所得稅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另外,我國現在的就業壓力很大,如果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則家庭的實際收入將有所增加,必然鼓勵低收入的家庭成員自願放棄原有的工作,從而減輕全社會的就業壓力。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納稅單位選擇的轉換會面臨很多實際問題,如我國的家庭結構與西方的核心家庭結構不完全一樣,要比西方複雜得多,至少存在3種結構,即核心家庭為三口之家;佔很大部分的是三代同堂的家庭,這與我國傳統的養老模式有關;還有一些四代同堂的,這部分家庭正趨於減少。設計稅率時一般以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對於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採取分拆方式,即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係為基本單位,即以夫婦為一個納稅單位。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如何設計聯合申報和單身申報的不同稅率,這需要對稅負水準作一些測算,原則上應對聯合申報稍優惠一些,以利於實現納稅單位的轉換。當然,其差別也不能太大,否則個人所得稅會成為一種對婚姻有較大影響的稅收,破壞了它的中性原則。

    完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配套條件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低效,逃、避稅現象比較普遍,稅收流失嚴重,原因之一就是稅基隱性問題,為此應採取措施盡可能使個人收入顯性化,而解決這個問題並非稅務部門所能解決的,需要相關部門出臺各種配套措施來進行,具體為:

    (1)儘快建立個人財産登記制,可以界定個人財産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産收入顯性化,還可使稅務機關加強對財産稅、遺産稅等稅源控制。

    (2)實行並完善儲蓄存款實名制。這一舉措已經在2000年實行,但只是初步的,還很不完善。不但要在所有銀行之間聯網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而且要在銀稅微機聯網的基礎上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範的問題。

    (3)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並在條件具備時實行金融資産實名制,即在存、取款和進行債券、股票交易時均需登記居民身份證號碼,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

    (4)修訂、充實稅收徵管法,使之更適應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需要,為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確保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順利實施。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財貿所)

    《經濟參考報》 20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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